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联盟的名称为“国际山地旅游联盟”,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Mountain Tourism Alliance,缩写为IMTA。

第二条 性质

本联盟是国际山地旅游联盟组织,属于非政府、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可持续旅游为目标,保护山地资源,传承山地文明,促进山地经济,造福山地民众,推动会员间国际交往、经验分享与业务合作。

本联盟遵守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会员所在地的法律和当地社会道德与习俗。

第四条 管辖

本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总部地址

中国贵州省贵阳市为本联盟总部的永久所在地。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为全体会员提供专业服务,搭建会员之间对话、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会员间业务合作与经验分享;

(二)组织开展山地旅游发展理论研究,推广山地旅游发展实践经验及案例;

(三)建立会员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开展旅游市场宣传营销,促进资源共享,跨界跨业合作;

(四)促进山地旅游资源、资本、人才要素合理流动,交流山地资源旅游化管理经验,提升会员旅游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召开联盟年会,举办与山地旅游有关的会议、展览等活动;

(六)组建高层次旅游经济研究和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认证工作,为旅游发展者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七)开展旅游市场调查、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山地旅游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推广与山地旅游相关的国际标准,建立山地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八)与世界旅游组织等重要国际性组织在山地旅游发展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九)参与国际山地旅游大会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范围

联盟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指世界山地国家和地区的目的地管理机构、民间旅游组织、团体、企业等,该机构、组织、团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个人会员指从事与山地旅游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会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四)在国际山地旅游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审核;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大会出席权、发言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会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五)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六)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七)以会员的名义使用“国际山地旅游联盟”的标志;

(八)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九)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利益;

(三)依据联盟有关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四)向联盟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五)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提前2个月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会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联盟主席以书面形式签发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任何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会员资格终止:

(一)影响、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

(二)违反联盟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有重大失信行为;

(五)与联盟失去联系2年以上。

(六)会员如连续2个年度不交纳会费,暂停会员资格。

终止会员资格,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同意,但应事前通知该会员,该会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听证会的程序性规定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议案;

(二)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查的工作报告、计划及预决算财务报告;

(四)讨论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提案;

(六)讨论确定下一届会员大会举办地;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由本联盟秘书处负责召集并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参会会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管辖权限及相关程序规定报批。上届大会决定下届大会的召开地点。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理事会理事由不高于全体会员的30%组成,人数为单数,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构成应体现区域均衡原则,理事人数经会员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接纳新会员,决定会员的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负责对本章程的解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联盟开展工作;

(八)审查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审查联盟章程修正案议案,审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批准联盟的规章制度;

(十一)批准会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会员大会议程;

(十二)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到会的每位理事享有一个投票权。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本会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可在会员大会召开地点、年度国际山地旅游大会举办地或总部所在地城市召开。联盟主席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效力与定期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联盟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若主席无法担任其职务,第一序位副主席应担任代理主席,直至下一届理事会会议选举出新的主席,代理主席之任期应为前任主席余下之任期。

第二十四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副主席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联盟主席行使职权;

(二)在联盟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联盟主席职责;

  •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联盟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秘书处,任期4年,经理事会批准可连任。秘书长由总部所在地会员提名,理事会审议推荐,大会任命,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任期4年,经理事会批准可连任,向秘书长负责,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由执行副秘书长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领导本联盟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主持除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联盟所有会议;

(六)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七)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区域办事处的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八)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终止职务:

(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并获批准;

(二)有严重渎职行为或无法履行其职责者,理事会通过对其罢免决议。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行政管理机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各部若干人组成。内设若干部,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建议,提交理事会批准。

秘书处职权:

负责本联盟所有会议、活动的筹办,具体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起草本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提交各项报告审查;负责本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负责代表联盟协调处理涉及本联盟的法律事务;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负责组织相关的展览或活动;为会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中心;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资产利息与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

本联盟按照总部所在地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

本联盟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本联盟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遵守总部所在地国家的会计准则及财务法规,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总部所在地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每年应由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盟的财务进行审计,并提交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正式职员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总部所在国相关规定执行,并适当高于所在国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联盟因完成宗旨目标、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情形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解散本联盟的动议需报总部所在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在依法终止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总部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盟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经总部所在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可根据终止决议在注册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捐予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如有特殊需要,可采用其他语言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总部所在地的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