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1-17 14:22 作者:中新经纬

文化和旅游部15日在官网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提出导游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旅部称,《规定》着眼于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文旅部表示,《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根据《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规定》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规定》提出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规定》提出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规定》指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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